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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沪市监综合 20210906号)
2021-08-10 14:47  点击: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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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处室,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各相关部,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共建示范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示范区改革试点。在长三角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框架下,由沪苏浙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综合规划处,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建立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示范区执委会相关部加强与示范区市场监管专业协调机制的沟通配合。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含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同)各相关处室应主动与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对应科室建立结对关系,加大对示范区一体化改革创新的支持指导力度。(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处室,示范区执委会各相关部,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二、支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示范区积极推进“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大项目提供“专人一对一”“即时办结”等优质服务。允许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实行“一照多址”。制定示范区统一的禁限用名称字号使用规则,共享共建禁限用名称字号数据库。建立覆盖企业准入、业务开展、清算退出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监管制度。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登记部门,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三、支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部分低风险食品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委托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行使药品批发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以及特种设备许可等审批权,同时承担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示范区内符合国家药品监管局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等程序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支持申请纳入国家药品监管局相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在示范区全面推进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相关处室,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四、支持加快数字化转型。向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开放信息平台端口,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类政务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加快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依托AI视频行为算法分析、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推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责任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部门)

五、推动统一信用制度建设。统一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推进示范区内监管对象统一归集,构建“监管对象数据池”。逐步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目录,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示范区双随机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一年内开展2次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责任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

六、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支持示范区承接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试点。指导示范区建立“长三角食品安全教育基地”。积极推进示范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智慧厨房建设、网络订餐监管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探索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简易处罚程序。(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推广统一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妨碍公平竞争,政府关注、紧贴民生的违法行为,开展示范区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示范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合力,制定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联动执法实施办法,防止发生区域性市场监管风险。(责任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八、指导“满意消费长三角”示范领跑建设。指导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在放心消费单位、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培育和消费指数评价上争做示范。指导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行业放心消费建设标准,做好放心消费文化提炼。(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消保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两区一县质量强区(县)建设。在创建质量强区(县)建设、培育推荐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上海品牌”“江苏精品”“品字标浙江制造”上给予政策指导,在传导质量发展意识、培育孵化质量品牌、培养质量人才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更多高能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入驻。(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认证认可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立足长三角地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布局,有效落实长三角“产业计量赋能高质量发展”合作倡议,在示范区积极培育筹建国家级或省(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并具有前瞻性的计量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新产品研发、生产、检测服务等综合能力,引领带动示范区内产业协同和深度合作。(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计量、认可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建立示范区标准化协同工作机制。在申请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给予政策指导。支持示范区承担全国和省级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争取更多全标委(分标委)秘书处落户示范区。持续完善示范区标准需求征集和标准供给机制,探索建立标准清单管理制度和满足示范区工作需求的新型标准化组织。协同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公共数据等领域制定一批示范区内统一实施的地方标准。(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以示范区为重点,推进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优势的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试点统一发布绿色认证标准清单和认证实施目录、统一认证评价要求和规则。支持在绿色建材、快递包装、新能源汽车、纺织品、健康家居、电线电缆、纸制品等领域,先行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支持在文化休闲、旅游、养老、物业、绿色数据中心等领域率先开展绿色服务标准研制。(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认证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三、拓展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功能。服务内容从医疗器械扩展到药品、化妆品,服务范围辐射示范区全域。构建协调统一的柔性服务机制,推进联络员、药械化专家库建设,采取现场办公+线上咨询+上门服务等形式,拓展业务咨询、资料预审、法规宣贯、质控指导、人才培养等服务功能。对示范区具有重大创新、临床急需、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相关事项,通过柔性服务机制优先办理。(责任部门:一市两省药品监管局,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提升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支撑能力。根据示范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示范区建设具有特色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为示范区产业发展提供药械质量标准、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提升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能力,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管控。鼓励示范区内医药产业园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支持开展产业园内共享基础设施及实验室资源试点。(责任部门:一市两省药品监管局,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依托一市两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筹建中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建立示范区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探索形成跨地区受理、区域联动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网络。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积极筹建示范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在示范区设立商标注册受理窗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窗口,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最多跑一地”。(责任部门:一市两省知识产权局,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示范区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保险等,为科创型企业的上市、发行债券、投资并购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业务协调、信息对接、价值评估、法律风险防控辅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活起来”。(责任部门:一市两省知识产权局,示范区执委会营商产业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指导示范区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市场监管服务创新、各类创建、各类试点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干部的关心关爱,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各种培训中给予指标倾斜。支持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干部到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学习锻炼。加强示范区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示范区执法干部培训基地,建立执法干部交流挂职机制。(责任部门: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基层指导、干部人事、执法稽查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沪市监综合〔2021〕906号(4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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