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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 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的通知
2021-06-30 10:17  点击:1630
发布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06-30
生效日期:2021-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相关链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 高风险食品目录》解读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保障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全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科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或提供《目录》中规定的高风险食品品种,要慎重采购和制售其他含有一定风险的食品,如:凉菜、凉面、凉皮、凉粉、生食蔬菜、沙拉、腌菜、水果拼盘等冷食类食品;三明治、肉松蛋糕等即食类冷加工糕点;吊浆粑等长时间发酵的酵米面制品;浸泡时间过长的银耳、木耳、二块粑等食品;芋荷杆等易导致人体过敏或中毒的野菜;未经检验的生鲜乳、自制乳制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制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等)、现榨果蔬汁、未经烧熟煮透的豆浆等饮品。

托儿所、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在采购和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鼓励、提倡托儿所、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充分考虑《目录》中所列食品品种的风险因素,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和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对引发食源性疾病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惩重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民政部门,依法依职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增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供餐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

食品类别

食品名称

适用范围

1

动物源性食材

(1)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制售或提供

2

非动物源性食材

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或提供(鼓励托儿所、养老机构不制售或不提供)

3

生食类食品

(1)生食水产品;

中小学、托幼机构不得制售或提供

(2)生食畜禽血;

(3)生食畜禽肉。

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制售或提供

4

冷荤类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或提供(鼓励托儿所、养老机构不制售或不提供)

5

裱花蛋糕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或提供(鼓励托儿所、养老机构不制售或不提供)

6

其他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制售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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