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2021〕19号)
2021-06-21 15:58  点击:1636
发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京粮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2021-06-18
生效日期:2021-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政策解读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3日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加强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承储市储备粮的库点,应符合本条件。

第三条库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第四条库点周边规定范围内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库点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防洪标准应达到50年一遇要求,排水设施完善。地坪应根据生产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

第六条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避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七条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储市储备粮。

第八条仓房墙体、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气密性达到或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规定。

第九条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条库点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粮油收储、轮换、调运等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等设备,具有食用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防溢、保温等装置。

第十一条库点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具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

第十二条库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仓储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第十三条电工、机修工、叉车司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区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农委〔2021〕15号)
上一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1.0版》的通知 (津农委〔2021〕13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