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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0-02-21 09:31  点击:760

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该问题不仅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确保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不留尾巴”,保障我省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私晒盐取缔和民营盐场转产的充分性

(一)私晒盐产品质量普遍较差,长期食用损害身体健康。

私晒盐为当地盐场附近村民在盐田周边的荒地、滩涂上,用薄膜铺底建造简陋海水结晶池,并在国营盐场旁打田头井渗透国营盐场卤水,或直接抽取国营盐场的废弃卤水,采用一次蒸发结晶产盐的办法直接晒制海盐。一方面,私晒盐田受到周边水产养殖等环境因素影响,海域长期未清理,抽取的海水受到污染,再加上盐池周边存在排污渠、堆放垃圾等污染源,导致海盐质量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私晒盐的生产不符合食盐生产工艺流程,如无分池结晶过程,无去除钙、镁、硫酸根等离子的过程,产品的氯化镁、硫酸镁等及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食用会导致人体出现慢性中毒,器官受损,危害性较大。

(二)民营盐场生产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民营盐场是由乡镇、村或者某个集体组织利用自有滩涂开发的小型盐场。其生产工艺是按照南方海盐的生产规程设计,产品基本能够达到食盐标准。盐业体制改革后,从2017年1月1日起,国家修订了《食盐专营办法》、制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省盐业集团不得继续执行对民营盐场的统购统销政策,各地盐业公司不再收购民营盐场盐产品。民营盐场转而采取自建销售渠道,自产自销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其产品流向看,除了流向工业和农业使用,可能存在暗中流向海产品腌制、农产品加工、小作坊、农村家庭及周边省份,扰乱了食盐市场秩序。

二、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的必要性

近年来,因盐业经济持续低迷,经济收益大幅减少,且沿海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民营盐场与私晒盐田的青壮年盐民大多逐渐脱离制盐行业,转而从事渔业、进厂务工或自谋职业,仍在从事传统制盐的盐民大部分已年过五旬。据粗略统计,全省仍在生产的民营盐场33家,从业人员824名;私晒盐户147家。这些盐民大部分从事盐业 30 年以上,不愿放弃传统手艺,也没有离开盐田的心理准备,加之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相对缺乏,转业能力较弱。一旦散失了赖以糊口的盐田或者断绝了盐产品的销路,如果没有相关的安置措施,他们的生活将无着落。鉴此,指导有关地市政府从四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私晒盐田分类回收;二是制定民营盐场转产规划;三是做好盐民转业培训及安置工作;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控制风险,保障平稳过渡的重要性

由于民营盐场大多是集体企业发展而来的,数量多从业人员多,强行取缔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私晒盐农户较为分散,对强行取缔群众抵触情绪强烈,且复产成本低,事后农户又自行复产。经研判,有关地市政府对私晒盐的清理、民营盐场转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阻力,存在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由此,有关地市政府在处理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过程中,要立足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协调联动,强化监管”的三项基本原则,科学制定本地民营盐场与私晒盐田转产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排查风险源、风险点,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同时,有关地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做好维稳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相关链接:关于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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