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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8 08:33  点击:572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05-17
生效日期:202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并公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请各市自行下载并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区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办法》在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近期职业健康的重点工作之一,准确理解掌握并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以简单易懂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结合实际,做好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督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职业病发病的特点,督促和动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进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确保诊断类别及项目能满足区域职业病诊断的需要,让劳动者得到便捷的诊断服务,并督促本辖区内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二)加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我委指定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为自治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评估,并定期通报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全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建立诊断机构质量控制档案并妥善保管。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机构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各地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及电话:梁挺、黄春湲,0771-2811652、28001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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