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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21〕15号)
2021-05-10 15:26  点击:1076
发布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四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5-08
生效日期:2021-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军事领域以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权限和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从事道路危险运输工作中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不得低于90%。
 
  (二)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三)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将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三)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四)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属于变更许可事项,按照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承诺许可制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承诺事项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车辆监管台账,及时掌握车辆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适时提出相关调控管理意见。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实施年审制度,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及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适当确定检查频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企业信用建设考核资料。
 
  (二)年度审验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达标证书。
 
  (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五)其他日常监管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诚信考核,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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