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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30号)
2010-04-08 17:01  点击:1144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国粮办展〔2009〕230号
发布日期:2009-10-23
生效日期:2009-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附件:粮食仓储行业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技术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目前,部分粮油仓储企业还存有一批已报废的储粮化学药剂(以下简称“报废药剂”),如不及时妥善处置这些药剂,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隐患始终存在。为提高粮油仓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报废药剂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报废药剂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储粮化学药剂的储存和使用安全一直是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报废药剂由于经过长期储存,其成分和性能已经发生变化,一些药剂的包装物还出现破损和锈蚀,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及企业安全生产。为此,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废药剂的处置工作。报废药剂储存企业是报废药剂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药剂的处置和监管负有指导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摸清辖内企业报废药剂的库存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密切配合,指导企业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处置方案,督促企业尽快安全、妥善地完成报废药剂处置工作。如企业无法自行处置,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强监管,切实防范报废药剂关联事故发生。报废药剂的处置技术性强,各地区、各单位在指导企业处置报废药剂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科学处置,防止在处置过程中发生关联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对于暂时不能处理的报废药剂,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加强监控。为了便于各地区、各单位了解报废药剂的处置要求,我局委托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制订了处置报废药剂的技术方案(见附件)供你们参考。在实际开展处置工作时,必须根据库存报废药剂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处置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施行。
 
    附件:   粮食仓储行业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技术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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