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国粮办人〔2006〕246号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2006-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国家粮食局已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始实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鉴定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管理
1.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当年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汇总。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汇总后的鉴定计划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拟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等。
2.国家局鉴定中心对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上报的鉴定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全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鉴定(主要是理论知识考试)。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鉴定的,在上报计划时应说明原因,但各职业等级每次鉴定的人数不应少于100人。
(二)试卷的提取和使用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鉴定前20日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报送国家局鉴定中心。经批准后,国家局鉴定中心通过专用网络或其他保密渠道发送试卷。接收试卷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分发工作。
鉴定前,鉴定站要组织考评员对技能操作试卷进行研究分析,统一评分尺度。鉴定站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不改变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对个别技能操作试题进行适当改造(包括改变考试方式等),并将改造后试卷报送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鉴定结束后,鉴定站要做好试卷(含空白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等)的收集、装订、密封工作,以备核查。阅卷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试卷内容,更不得将试卷用作培训等其他用途。
(三)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各鉴定站要严格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科学合理地组织鉴定,要统一使用《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做好鉴定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记等工作。
每次鉴定结束后,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将鉴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2周内将鉴定统计报表、鉴定申请表及上报软盘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要逐步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培训和鉴定工作向基层企业延伸,增加鉴定点,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各鉴定站每次每个职业等级鉴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人,每年鉴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0人次。达不到上述鉴定人数要求的,国家局鉴定中心将视情况对有关鉴定站进行调整或撤并。
(二)建立质量督导员制度,加强对鉴定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每次鉴定时要聘请质量督导员对鉴定过程全程监督,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做到公正、公平、科学、规范。
(三)严肃鉴定工作纪律,切实维护鉴定权威性和统一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的有关规定,鉴定试题必须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未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开展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无效。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要对辖区内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于2007年2月底前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四)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鉴定工作。鼓励职业院校、技术学校在粮食专业教学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进行教学。经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国家局鉴定中心批准,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使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学习并且经专业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在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理论知识考试。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培训促鉴定。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粮人〔2006〕44号),广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大技能操作培训的力度,增加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为参训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训条件和机会。各地区、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培训和鉴定的关系,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要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职业资格法规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粮食保管、防治人员应当取得经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可根据地方性粮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提出相应的要求。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行业要逐步建立粮油竞价交易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交易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粮油竞价交易员。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倡遵纪守法、规范运作,反对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