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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1〕10号)
2021-03-15 14:07  点击:2037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办函〔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3-15
生效日期:2021-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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