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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1〕40号)
2021-02-21 10:51  点击:2268
发布单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晋应急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2021-02-20
生效日期:2021-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办法》重要意义

    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旨在推动企业层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与政府层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消地协作”联合检查机制共同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扎实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培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理解包保责任制这种形式,掌握包保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为《办法》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二)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2021年2月28日前,督促有关企业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以及在企业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包括厂门前的安全承诺公告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的安全承诺)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3月10日前,完成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等相关工作。各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分别于3月10日、15日前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三年专项行动中2021年的任务清单,并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作为重点内容,对未严格落实包保责任、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要倒查企业相关安全包保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依法予以处罚。要注重运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要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安全包保责任人,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

    三、有关企业要扎实推动安全包保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一)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是由企业专门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责任人。有关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配足配强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

    (二)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办法》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住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三)要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一是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栏目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二是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三是每日要在厂门前的安全承诺公告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的安全承诺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四是健全企业端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和配套制度,保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

    附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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