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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种〔2021〕131号)
2021-03-08 10:06  点击:1682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市监特种〔2021〕131号
发布日期:2021-03-08
生效日期:2021-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2021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21年锅炉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严监察,严守安全底线
 
  (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局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制定有针对性、可执行的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察工作有效性,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要通过严格监督检查方式压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以中小燃气(油)提标改造过的锅炉为重点,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安全附件、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情况、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定期检验及锅炉管板和管口有否开裂等情况监督检查。要结合冬令季节特点开展特种设备目录内工业锅炉现场监督检查和目录外锅炉执法检查,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小锅炉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各区对目录外的锅炉执法检查时,应采集锅炉使用单位、设备及使用管理信息,建立相应台账并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二)加强电站锅炉整治。有关区局要在迎峰度夏之际开展辖区内发电企业电站锅炉及范围内管道开展监督检查,对前期锅炉范围内管道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检查对象为申能股份、华能集团、中电投、华电集团下属发电企业的电站锅炉和本市垃圾焚烧发电锅炉。电站锅炉的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区局开展监督检查,着力解决主蒸汽母管超期未检、制造监检不落实、安装和检维修施工分包、转包混乱等突出问题,要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必须做好安全隐患消除闭环工作,安全隐患未消除、问题未解决,坚决不放手,杜绝电站锅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事件。
 
  (三)推进隐患风险排查治理。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推动双重预防工作常态化。涉及有电站锅炉的区要继续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推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双重预防工作向纵深开展。各区局应根据辖区情况,结合区域锅炉使用和风险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及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设定专项整治项目内容并开展整治工作,继续加强隐患和风险排查治理,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做好建党10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第四届进博会、第十届中国花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锅炉安全运行。
 
  (四)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规范锅炉生产单位行政许可获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要用制度管控计划制定、检查实施、后处理等监督检查全过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加大证后抽查力度,重点检查获证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质量等许可条件,严把特种设备安全源头关。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资源条件缺失,不满足许可条件或涂改、伪造、转让、出卖许可证书等情况,要加大立案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撤销、吊销许可证。
 
  (五)保持对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惩态势。各区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全面应用特种设备移动监管系统,落实好检查计划的执行率和发现隐患的整改率,着力提升现场检查能力,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要强化安全监察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对于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持续跟踪至整改闭环,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处理。要以“打非治违”为重要手段,依法严厉查处锅炉非法制造、安装、经营、使用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六)依法依规从严施检,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还应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渗透检测)针对锅炉管板和管口处实施无损检测,做到能检测尽检测,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检测中一旦发现缺陷或重大隐患,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书面上报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区局,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锅炉外部检验时应严格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要求开展外部检验工作,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检查各类人员持证情况(管理、操作、水处理人员),检查锅炉使用单位水化验记录和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要通过法定的定期检验工作推进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加强节能监管,促进质量提升
 
  (一)进一步开展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要求,加强对锅炉设计、制造环节的节能及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管,组织对本市锅炉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鉴定情况、锅炉产品能效型式试验开展抽查。要继续强化对列入淘汰目录锅炉的查处力度,彻底取缔列入淘汰目录锅炉。要结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梳理辖区内在用锅炉单位和锅炉数量,掌握使用和能效状况,做到两清两明,实现动态监管。开展对本市6家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提升能效测试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能效测试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按DB31/T—1057(在用工业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要求对在用工业锅炉(目录内)开展能效测试与评价,测试数据结果应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全市力争完成400台燃气(油)工业锅炉、部分电站锅炉及垃圾焚烧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好能效测试经费保障,力争完成辖区内5%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要加强宣传和推动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二)配合做好中小燃气(油)锅炉提标改造“回头看”工作。各区局应积极配合区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回头看”工作,加强对中小燃气(油)锅炉提标改造开展安全与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杜绝提标改造后留安全隐患,遏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与事件,确保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落实辖区内在用锅炉节能监管。各区局在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锅炉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时,要联合有关部门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监督检查。要按照《在用工业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制度、锅炉能效测试情况、锅炉尾部烟道余热利用、能源计量、节能改造、水质处理情况及节能管理档案资料进行检查,逐步实现锅炉使用单位标准化管理要求,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节能和环保主体责任。
 
  (四)强化锅炉节能知识培训。开展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能效测试人员及锅炉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各区局要制定年度节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节能培训工作,力争实现对锅炉使用单位作业人节能知识培训全覆盖。
 
  (五)促进锅炉系统节能管理水平提升。强化锅炉节能监管工作,实现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数据信息纳入现有“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加强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两级财政节能资金支持,强化市场作用和社会共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锅炉能效不达标的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区局要探索研发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物联网实时监测平台,督促企业建立锅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能效监测和诊断。
 
  (六)构建“三位一体”监管体系。通过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逐步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和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良好局面。
 
  三、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信息报送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要结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6月1实施,开展对安全监察人员、检验人员、生产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宣贯培训,增强法制意识,理解安全技术规范实质内容。制修订原《在用工业锅炉安全、节能管理基本要求》地方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工业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的管理要求,做好标准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应标准,为实施三位一体监管模式做好基础。
 
  (二)强化信息数据梳理和报送。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及时核实实际使用情况与监察系统和检验系统内特种设备数据信息一致性,消除僵尸数据信息,确保两个系统内数据信息真实性。做好数据信息汇总和统计工作,汇总好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情况,要全面分析检查、检验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以问题为导向,做好隐患、问题清单,做好隐患、问题消除和整改清单,做好立案查处台账和检验案例。各区局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将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局特种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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