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豫市监〔2021〕
发布日期:2021-02-25
生效日期:2021-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盐业市场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盐业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监管责任。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履行盐业市场监管职责。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担负起盐业市场监管职责,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盐业法律法规,依法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扰乱食盐专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二、规范监管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盐业市场监管中,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一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执法标准,精准掌握执法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选择性执法和过度执法,严禁以罚代管。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跨区域食盐批发销售政策,不得排斥和限制外埠食盐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坚决禁止地方保护。三是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资格但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要以提醒教育为主,督促其尽快办理,不得简单实施处罚。四是要依法处置罚没盐,对罚没的盐产品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盐业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处理,对有使用价值的盐产品作为工业盐依法拍卖。
三、严格问责制度。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盐业市场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在执法过程中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以及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个别县市(区)因盐改不到位,导致监管责任不清,市场监管缺失,造成盐业市场混乱的,也要追究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组织领导。食盐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实行专营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与公安、工信、卫健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系统上下的沟通协同,做到政令统一、步调一致,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