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京商总部字〔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2-07
生效日期:2021-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1年2月8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与条件
(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需更换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1.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名称变更;
2.证书有效期到期。
(三)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注销或迁往京外地区的,需注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三、办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时限为2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证书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证书。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更换证书手续的,当场制发《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当场办理注销手续。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境外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纸质原件1份);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查询机构加盖查询有效章或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纸质原件1份);
4.境外母公司经依法审计的近1年内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年报(审计报告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纸质1份)。
(二)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
1.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申请书(申请企业简介、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三)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
1.证书注销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简介、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五、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驻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资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说明,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申诉,或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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