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2021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1-02-05
生效日期:2021-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