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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2021〕2号)
2021-01-29 09:44  点击:164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署办动植函〔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1-18
生效日期:2021-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不丹延布市(Thimphu)的一座村庄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5只绵羊、山羊和38只斑羚,这是不丹首次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绵羊、山羊、斑羚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或斑羚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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