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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否搭上新政下的跨境电商快车?
2021-01-28 15:02  点击:2664
     在跨境电商领域中,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增长势头非常迅猛。婴幼儿配方乳粉跨境购已发展成为进口奶粉消费的重要渠道。近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委同时出台三个与跨境电商有关的文件,分别是:
 
    1.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 财政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清单(2018版)》)。
 
    上述一系列跨境购新规的出台,对十分依赖这一渠道进口的奶粉行业将有怎样的影响,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否不注册,直接搭上新政下的跨境电商快车?食品伙伴网注册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通知》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并明确规定,《通知》适用于全国26个省级行政区的北京、天津、上海等37个城市(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与此同时,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清单(2018版)》中涉及了税则号列“19011010”配方奶粉和“19011090”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而“19011010配方奶粉”恰恰涵盖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税则号列对应的产品明细见下表),加之新版正面清单的备注说明也发生明显变化,删除了之前《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对“配方奶粉”的“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实施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除外”的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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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这一系列政策的变化,不难看出,北京、天津、上海等37个试点城市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跨境购将不受国内配方注册制度的限制,可采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进入中国销售者手中。而针对非试点城市,《通知》也指出: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即:“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在《通知》中规定的37个试点城市范围内,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中国市场,无需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而在非试点城市保税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仍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的颁布落地,对一些未取得配方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而言可谓是重大利好,相信新政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扩大奶粉等跨境电商主流产品的进口规模。
 
    附件
 
    37个试点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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