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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1-01-28 08:30  点击:180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1-01-27
生效日期:202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近日,立陶宛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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