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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0-03-31 10:20  点击:351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3-31
生效日期:2020-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对大众媒体广告的监测监管,切实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厅制定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实现“导向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调监管”的要求,促进广告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大众媒体广告进行监测,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大众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新业态广告和户外广告等媒体。
 
    广告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违法广告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监测数据研判分析、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广告监测档案包括广告监测日常监测记录、违法广告监测记录、广告监测审核结果处理、投诉举报来件来电来访登记及处理记录、监测通报、案件线索移交等有关资料。
 
    第二条广告监测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广告监管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委托第三方购买服务对区属电视、广播、报刊媒体刊播的广告进行常态化监测,对5个地级市电视、广播媒体刊播的广告进行抽查监测,对自治区及5市影响力较大的综合门户网站、企业网站等互联网媒体进行抽查监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众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的日常监测监督管理。对于严重违法广告要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及时上报。
 
    第三条广告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对全区监测范围内的所有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进行全覆盖监测;通过抽查监测,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理财类等特定媒体广告以及不同时期监管重点要求的各类广告进行监测。
 
    电视、广播各频道、频率广告监测每月不少于十五日;对广告发布量较大或违法情况较严重的频道、频率,根据需要增加监测天数。
 
    报刊广告监测应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对广告发布量较大或违法情况较严重的平面媒体,根据需要增加监测天数。互联网媒体广告监测应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对全区大型网站、新媒体网络平台进行抽查监测,根据需要增加监测天数.
 
    户外广告通过日常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对涉嫌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看并处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线索,确保涉嫌违法广告能及时处置。
 
    第五条广告监测人员应当对所监测的广告进行违法事实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一般违法广告和涉嫌虚假广告三类。
 
    合法广告是指广告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广告。
 
    涉嫌一般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但尚不构成虚假的广告。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而构成虚假的广告。
 
    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告监测监管情况,对大众传媒广告信用情况进行舆情分析,可定期对广告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监测通报内容应当经过广告监督管理分管领导的批准同意。
 
    监测通报中应有被监测媒体广告发布的总条数、违法广告条数、广告违法率、排序;涉嫌违法广告分类;消费投诉热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重点通报投诉率高、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以及违法率较高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金融理财类等广告发布情况。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主管部门对广告监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第七条对于涉嫌违法广告,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情节轻微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大众媒体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责令停止发布,需立案处理的经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查处。
 
    对于涉嫌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设计制作者不在本地,调查取证确灾有困难的,应及时将违法广告线索或有关案卷材料移交当事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因违法广告引起的消费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给予消费者答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处理.
 
    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转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处理的广告案件和投诉举报进行督办。
 
    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法定工作时限内,由办理部门先给消费者答复,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厅广告监督管理处。
 
    广告转办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调查处理,将处罚结果报区厅广告监督管理处。
 
    广告转办案件不予立案的,办理部门应将不予立案理由及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厅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承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压案不查,贻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于广告发布者发布涉嫌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召开行政约谈会,指出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和要求整改时限。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媒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广告业统计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众媒休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应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大众媒体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时,应当迅速反应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大众媒体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不能依法查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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