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9-11
生效日期: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肉制品质量安全,推动肉制品质量提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92号)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决定对肉制品生产者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开展肉制品生产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持续保持合规,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率达100%,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审核把关率达100%,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风险报告率达100%。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肉制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时间:2020年9月至11月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验收制度、原料肉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清洁消毒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等。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重点检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考核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抽查考核合格率100%,覆盖率100%。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二)原辅料采购验收。企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审核验收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以及企业自建畜、禽养殖基地的情况;原料肉的兽药检测合格报告。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生猪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或报告;其他畜、禽肉类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原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车间的卫生条件,设备清洁维护、工器具清洁等,员工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原辅料的投料和混料,生产加工过程微生物控制、杀菌的温度和时间,产品包装控制,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产品贮存、销售记录情况。
(四)产品检验检测。企业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保存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记录情况,自建检测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食品安全自查。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检查企业自查风险的报告情况,企业自查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记录。对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的检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控制、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肉制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方案和检查要点表,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统一检查人员培训、统一监督检查内容、统一检查结果处置。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监管事权,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附件要求做好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认真检查企业建立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资料,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考。进入生产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料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
(三)强化跟踪整改。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肉制品生产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要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畜肉类,以及采购加工非法陆生野生动物肉类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要加强本辖区内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
请五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填报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统计表(APP),并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市场监管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处 李绍敏
联系方式:0951-5672235
邮箱:nxsps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