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通政办发〔2020〕91号
发布日期:2021-01-08
生效日期:2021-0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着力补齐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为重点,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南通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县域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按县域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坚持不懈、持续推进,确保做到以户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让农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根据农村不同情况,科学合理选择技术路线,精准治污。采取综合措施,做到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合理运用适合村庄特点、经济适用、简便有效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设施。加强改造优化,提高现有设施的处理质效。突出断面水质达标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优先开展行政村村部所在地等规模较大村庄和存在突出水环境问题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有序推动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
建管并重,责权分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推动部门形成合力,保障合理的财政投入力度,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实现专业化运营、统一化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富有成效的污水系统治理推进体系,形成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分散污水治理模式;到2022年,全市需改造的老旧处理设施和管网改造基本完成;到2025年,全市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100%,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大幅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明显提升,运行管护机制持续稳定,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行动内容
(一)规划引领,强化顶层设计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756号)要求,围绕本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以县域为单位整县制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于2021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规划编制要与村庄(布局)规划、城镇排水规划、水环境功能规划、黑臭河道治理规划、卫生改厕有效衔接,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资金保障等内容。规划近期期限原则上为5年(即到2025年),远期与镇村布局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指标包括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各地要根据规划和本地区已有工作基础,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逐村列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清单、老旧工程改造清单和农户覆盖名单,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科学谋划,优选技术路线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区、居住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村庄为重点,全面排查污水治理情况,分析评估主要存在问题,划定治理覆盖薄弱区域。根据排查情况,结合区域村庄建设改造规划和近远期实施计划,科学制定消除薄弱村的方案和对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治理工艺,防止片面追求技术“高大上”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难以持续稳定运行。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可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规划保留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
(三)因地制宜,开展示范建设
按照“全域治理、分片推进、示范先行、系统谋划”的思路,开展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村建设,扩大全市分散农户污水治理覆盖面,探索实践符合南通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治理新模式,并形成规模化示范效应。围绕重点流域,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培育,2021年全市推进60个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村建设。各地要对示范村基础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找准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编制建设方案,列出治理任务、治理方式和建设时序等清单。〔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
(四)部门协作,推进协同治理
坚持“三个同步”,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与村庄规划同步,在村庄建设规划中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村庄排水设施和用地布局,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提供规划依据;要与供水设施建设同步,有条件的地区做到“有水供给,就有污水治理”;要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同步,重点治理排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的农村生活污水,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同时,结合农村改厕工作,实现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粪水生态处理。要探索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配套建设,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注重维护,健全建管机制
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受益一片”。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引进专业机构,依托物联网、GPRS等技术,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智能化、集约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降低运维成本。逐步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财政补贴和集体经济补助与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农户自觉参与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财政局配合〕
(六)严格标准,提升处理水平
巩固提升前期已开展的村庄环境整治、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已建设施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基础信息复核,根据排查复核结果,制订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进行达标改造或纳入城市管网,按照“改造一个,排放达标一个”的要求,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2021年,先行解决重点范围内,以生态环境敏感区、农户反应强烈区和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设施为重点进行提升改造,2022年全面完成提升改造任务,确保已建设施达标稳定运行。〔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七)狠抓落实,强化执法监管
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各级承担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等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有人负、工作有人干。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管。鼓励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督机制,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以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加强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并实施信息公开,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予以优先安排。成立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工作范畴,增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负责统筹和指挥,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保障、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村要做好宣传发动、日常监督等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二)落实支持政策。市、县两级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防止过度增加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在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好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地方在法定债务限额内按规定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公益性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涉及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合理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用电、用地和运维经费保障支持政策,切实减轻设施运行成本。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工作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体系一体化考核。市攻坚办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
(四)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良好成效。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让群众成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