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冀卫规〔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12-28
生效日期: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3-06-14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变化、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执法实践,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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