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绿标〔2020〕157号)
2020-12-28 14:41  点击:3414
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中绿标〔2020〕157号
发布日期:2020-12-28
生效日期:2020-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级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党组“要统筹抓好冬季农业生产、‘两节’农产品保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整个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两节”期间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意义重大,各级工作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级工作机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工作部署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和各项监管工作,主动开展知识普及宣传、生产主体检查指导和标志市场监察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新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20)宣贯培训工作,紧密联系依托地方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生产企业和农户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绿色食品标准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的,要主动应对、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在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报告、果断处置,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明电〔2020〕18号)
上一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