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2号)
发布日期:2020-12-23
生效日期:2020-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已经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2020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戒奢克俭传统美德,倡导绿色生活、文明新风,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文明风尚引领社会风尚。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制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标准、规范和指南,指导餐饮经营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嫁娶、节庆民俗活动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活动,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和相关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餐桌文明礼仪知识,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八、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和服务作用,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公约,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引导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倡导绿色节约的餐饮经营服务和消费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创新经营方式,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文明消费。
九、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食品浪费;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醒目标识标牌;
(三)明确标示菜品份量、价格以及套餐的建议用餐人数,鼓励提供小份、位菜等不同规格的菜品;
(四)主动提示消费者合理点餐,建议按需搭配菜品;
(五)主动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菜品,并提供打包服务;
(六)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鼓励餐饮经营者通过打折、积分奖励、停车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
十、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和用餐动态管理制度,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
鼓励单位食堂通过智慧管理和个性服务等手段,降低剩餐率。
十一、对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施计量收费等收费制度。
十二、消费者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主动打包剩余菜品,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十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杜绝用餐浪费。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菜品,以简餐、位菜和自助餐等形式,提供本地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
十四、网络自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不得从事假吃催吐、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宣传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十五、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对餐饮经营者、学校等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