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也是为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和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比对,以供行业参考。
一、新增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
新增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增加有关临时限量值的制定程序
《征求意见稿》新增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规定。
三、增加有关过渡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的规定,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过渡期的设置要求。
四、增加有关标准解释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增加有关标准实施要点问答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六、增加有关标准勘误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办公室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对勘误内容实施日起进行明确。
七、增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要求,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并且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八、删除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删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规定。
九、删除审查标准时审评委员会出席人数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要求。标准审查不再需要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审查的要求。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的要求也予以删除。
十、增加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国标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