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盟国家的经济状况
按照东盟统计局出版的《2019年东盟关键数据》的统计信息:2018年,东盟10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总和为3.0万亿美元,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详见图1)。目前只有美国(20.5万亿美元)、中国(13.4万亿美元)、日本(5.0万亿美元)和德国(4.0万亿美元)的GDP超过该地区。在东盟内部,印度尼西亚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占该地区2018年GDP的34.9%,其次是泰国(16.9%)、新加坡(12.2%)和马来西亚(12.0%),充分显示了东盟内部各成员国经济规模的多样性(详见图2)。
图 1 2018年全球十大经济体(万亿美元)
图2 2000-2018年东盟成员国GDP(十亿美元)
按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这三个主要行业对GDP贡献度进行分解来看东盟各国的经济结构及对经济的贡献。
统计数据显示:2005-2018年期间,服务业是东盟经济的主导产业,占地区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46.6%上升到2018年的50.9%。与此同时,其他两个行业有所下降。2018年,制造业(包括制造业、电力、天然气和供水、建筑业以及采矿和采石业)占地区GDP的36.6%,低于2005年的39.7%。2018年,农业(包括农业、渔业和林业)的份额也从2005年的12.8%降至10.6%。
2018年,东盟各成员国的经济机构呈现出较大差异:除文莱达鲁萨兰国外,服务业是所有成员国的主导行产业。其中,新加坡的占该国GDP比重最大,为69.9%,其次是泰国(59.9%)、菲律宾(57.8%)和马来西亚(54.0%)。同时,制造业是文莱达鲁萨兰国的主导产业,占该国GDP的62.9%。农业是缅甸的重要产业(24.6%),其次是柬埔寨(16.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4.5%)、越南(14.3%)和印度尼西亚(12.5%)。
二、东盟管理机构
2007年11月20日,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签署《东盟宪章》,该宪章是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首次明确写入了建立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就东盟发展的目标、原则、地位以及框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东盟宪章》中明确了东盟的各国机构及其职责,主要涉及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协调理事会、东盟共同体理事会、东盟部门部长级机构以及东盟秘书处等。
2.1、东盟首脑会议
东盟首脑会议(也称东盟峰会)由东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
主要就实现东盟目标的关键问题、成员国关心的重要事项以及东盟协调理事会、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各部长级机构提交的所有问题进行审议、提供政策指导并作出决定;指示各有关理事会相关部长举行临时部际会议,讨论涉及东盟的跨共同体理事会的重要问题;对影响东盟的紧急情况采取适当行动;授权设立和解散各部门部长级机构和其他东盟机构;任命东盟秘书长等。
东盟首脑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担任东盟主席国的成员国主办,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由担任东盟主席国的成员国主持,地点由东盟成员国商定。
2.2、东盟协调理事会
东盟协调理事会应由东盟外长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主要负责筹备东盟首脑会议;协调东盟首脑会议协议和决定的执行;与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协调,以加强它们之间的政策一致性、效率和合作;协调东盟共同体理事会提交东盟首脑会议的报告;审议秘书长关于东盟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秘书长关于东盟秘书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的报告;根据秘书长的建议,核准副秘书长的任命和终止承担《东盟宪章》规定的其他任务或东盟首脑会议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能。
2.3东盟共同体理事会
东盟共同体理事会由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组成。每一东盟共同体理事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立相关的东盟部门部长级机构。各共同体理事会主要负责确保东盟首脑会议有关决定的执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不同部门的工作,以及涉及其他共同体理事会的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东盟首脑会议提交报告和建议。每个东盟共同体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由担任东盟主席的成员国的适当部长担任主席。
2.4东盟部门部长级机构
东盟部门部长级机构根据各自的既定任务履行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执行东盟首脑会议的协议和决定;加强各自领域的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向各自共同体理事会提交报告和建议。
2.5东盟秘书处
东盟秘书处是服务于东盟10个成员国的行政机构,监督由这一区域组织启动的计划和纲领。东盟秘书处共设有秘书办公室以及3个分局,其中包括经济一体化局、外部关系与协调局和资源发展局。东盟秘书处的首脑是秘书长。东盟秘书长由东盟成员国轮流择优提名部长级人选担任。每届秘书长任期4年,其使命是发起、建议、协调、执行东盟的各种活动。
另外还涉及常驻东盟代表委员会以及东盟国家秘书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协调相关工作,为东盟共同体的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
三、东盟食品安全合作建设
在食品安全建设方面,主要是由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AS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AEC)管理的东盟农业和林业部长级会议总体负责。在东盟农林部长的监督下,东盟农林部长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of the ASEAN Ministers o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简称SOM-AMAF)负责监督东盟在粮食和农业方面的全面合作。设立了部门工作组/联合委员会/董事会和专家组,执行各自的食品合作部门、农业和林业各分部门,以及促进农业和森林产品的贸易。在这一机制中,东盟秘书处充当总协调员,并在所有方面提供必要的援助,以确保与各部门工作组、国家协调中心和有关机构合作,成功实施合作方案和项目。
为应对贸易全球化,东盟在食品、农业和林业领域的合作目前更侧重于提高食品、农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保持农业生产。在一些成员国的经验和现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质量和标准的协调、食品安全的保证和贸易认证的标准化是其中的优先事项。
目前,东盟在食品和农林业发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东盟综合粮食安全框架》和《2015-2020年东盟地区食品安全战略行动计划》;东盟MRLs数据库;东盟有机农业标准;东盟园艺产品标准(水果和蔬菜标准);东盟指南(有关GAP认证、有机认证、良好水产养殖规范、良好畜牧规范、有害生物分析准则、植物检疫准则等);合作文件(农业培训和推广行动计划,清真食品合作行动计划,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作物、畜牧及渔业战略行动计划等);关于与农业有关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和风险评估等。
结合《东盟宪章》对东盟发展的原则的规定,其中一条明确: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和东盟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以便在市场驱动的经济中有效履行经济承诺并逐步减少消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所有障碍。与此同时,要求会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制定适当的国内立法,以有效执行本宪章的规定,并履行会员国的所有义务。可以看出,东盟目前在食品安全建设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是本着合作、协调一致的原则遵守《东盟宪章》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食品伙伴网已对东盟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体系及相关监管措施积累了相关的研究经验,并为相关出口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密切关注东盟国家的法规发布情况,期待未来能和行业一起紧密合作,对东盟10国的市场开拓奠定必要和坚强的技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