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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川农函〔2020〕731号)
2020-09-09 11:12  点击:1458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0〕731号
发布日期:2020-09-08
生效日期:2020-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0〕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各地要在前期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川农函〔2020〕534号)要求排查的基础上,巩固排查结果,加大排查力度,扩大排查范围,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科研、教学单位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从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全面排查非洲猪瘟疫苗有关的违法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等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做好全省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开展鉴别检测(见附件)。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我厅。

    三、加强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监管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20〕42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强加辖区内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可继续经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全面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报送好的经验做法和违法案件。各地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送我厅。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官艳丽

    联系电话:(028)85593957

    电子邮箱:2466142397@qq.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0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各地要在前期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川农函〔2020534号)要求排查的基础上,巩固排查结果,加大排查力度,扩大排查范围,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科研、教学单位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从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全面排查非洲猪瘟疫苗有关的违法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等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做好全省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组织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开展鉴别检测(见附件)。鉴别检测结果显示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我厅。

三、加强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监管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2042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强加辖区内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自20211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可继续经营至20201231日。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全面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报送好的经验做法和违法案件。各地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请于20201120日前汇总报送我厅。

人:厅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联系电话:(02885593957

电子邮箱:2466142397@qq.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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