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联系人:邓志平 杨肖艳;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5355876、65352905;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 日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下简称例行监测)工作,增强省级例行监测科学性、准确性和代表性,加强监测结果利用,有效降低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制定本办法。
一、例行监测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一种,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二、监测品种
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
根据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产品收获季节,重点产业确定监测品种和数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
省级每次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比国家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提前一个月。
四、方案制定
省级例行监测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编写,按程序报审,每年1月上旬印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五、抽样环节
根据需要进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具体情形由例行监测实施方案规定。
六、样品抽取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编制《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下简称《目录》),收录云南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更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在开始抽样前3天,从《目录》中,随机抽取受检地基地名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实际抽样工作中,被检测州(市)随机选取的生产主体“不存在、查无此单位”的情形超过20%,导致随机抽样工作不能实际开展的,在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除通过《目录》随机抽取规模生产主体外,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小农户。
样品抽样工作由受检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开展,详细记录被抽检样品的信息,确保准确溯源。(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制样
省级例行监测由受检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协助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制样。(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八、省级例行监测结果报送
(一)抽样工作开始时间不得晚于实施方案要求的工作时点,在5天内完成。(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二)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并确认不合格样品信息,在完成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和检测报告反馈给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反馈到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三)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在完成抽样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报送牵头汇总单位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报省级例行监测总报告起草单位、反馈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四)各牵头汇总单位在接到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汇总,5个工作日内出具分析汇总报告,报总报告起草单位。(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五)在接到各行业汇总分析报告5个工作日内,省级例行监测总报告起草单位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比对分析,起草综合分析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责任单位:总报告起草单位)
九、结果运用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审核省级例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后,报送厅领导审定。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及时报告不合格样品信息。收到省级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反馈信息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立即形成例行监测情况简报呈厅领导审定,并同时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况;涉及市场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通报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及时对下通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及时向各州(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例行监测结果,同时向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结果通报单》(附件1)(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及时开展问题查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应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问题查处情况。(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加强跟踪问效。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有关州(市)产品溯源、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跟进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结果记入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
(六)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督促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针对在样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类情形,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十、配合开展国家例行监测
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相关程序步骤参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1.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通报单
2.发现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评分表
附件1
(云农质〔20**〕00*号)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通报单
(**州(市)农业农村局):
在20 年第 季度(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中,发现在你州(市)抽检的农产品不合格(详情附后)。
请迅速对有关生产主体跟进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
收到通报单后,请填写回执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问题查处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法规处备查。
联系人及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公章)
年 月 日
……………………………………………………………………………
例行监测不合格结果回执(云农质〔20**〕00*号)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20 年第 季度(国家级/省级)例行监测发现不合格样品通报单。
(接收单位公章)
附件2
发现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评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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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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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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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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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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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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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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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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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溯源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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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辖区内发现不合格样品(包括样品的产地不在本辖区内的)都能够正确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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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溯源样品百分比乘以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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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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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现场检查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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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溯源指向到本辖区内基地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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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百分比乘以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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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地点、时间等。
2.通过“随机”方式抽取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人员,组成检查组。
3.根据检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主体的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等实施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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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方案
2.随机选择执法人员过程记录表
3.被检查主体签字捺印的检查过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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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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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监督抽查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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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主体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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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督抽查对象占所有不合格样品主体数量的百分比乘以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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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抽查检测参数只涉及禁止(停止)在所有产品,或者涉及在被抽查产品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可以抽取所有生产中的农产品。
2.监督抽查检测参数涉及常规农药、兽药的,应认真核对生产记录档案和用药记录,确保产品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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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样品抽样单、样品送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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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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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处理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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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主体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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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履职尽责情况,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得10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得10分。
3.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进行案件查办的,得10分;每有一个不合格样品,未及时执法查处或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的扣3分。
4.及时将符合移送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得10分,每发现一个应当移送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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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相关卷宗、移送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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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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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得分减去70分,除以10,为获得考核加分。2.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70分减去得分,除以100,为考核被扣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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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抽查定义
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二、方案制定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或通报的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结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食用农产品问题,及时制定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收到每季度国家和省级例行监测检测结果后,应结合其他部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和本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组织开展季度监督抽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三、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州(市)或者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抽样人员应当从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2人,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认真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1),分别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技术牵头部门留存。样品可以通过送样或者邮寄送达。(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附件2)须由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人员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费用,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3),如果采用寄样方式,随样品附确认单(二联单),经检测机构确认样品完好后,填写好其中一联邮寄给抽样单位。复检样由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4),如实记录拒绝抽样的原因,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定量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检测结果确认及告知。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样品的检测结果送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5)传真或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州(市)的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复检要求。复检由被申请复检的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检测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被抽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六、问题查处
(一)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向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严肃开展跟进执法。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及时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跟进执法,并在30日内将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梳理各州(市)上报跟进执法情况,并移交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附件6)。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负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不立案、不追究,或者变通执法,降格处理等处置不当的情形,下发督查建议书,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针对在抽检样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类情形,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督促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做好产业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2.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3.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4.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移交单
附件1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NO.
被抽查
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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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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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县(市、区) 乡(镇) 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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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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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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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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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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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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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县(市、区) 乡(镇) 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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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样品名称
|
样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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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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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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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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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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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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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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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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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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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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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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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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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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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县(区) 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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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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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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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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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签名、捺印)
抽样人(签名、捺印):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测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技术牵头部门。
附件2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
附件3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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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样品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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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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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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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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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盖章):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1.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2.样品是通过邮寄的,随样品附确认单二联单,经检测机构确认样品完好后,填写邮寄其中一联给抽样单位。
附件4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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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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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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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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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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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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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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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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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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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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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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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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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技术牵头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5
(编号:云农监督+地区缩写(例如KM)+年份(例如21)+序列号(例如001))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 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云农质〔20 〕00*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移交单
厅法规处: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 年第 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 个不合格样品,其中涉及禁限用农药兽药超标的 个。已于 月 日通知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跟进执法,现将各地查处情况(见附件)汇总移交你们。
联系人及电话: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公章)
年 月 日
…………………………………………………………………
(云农质〔20 〕00*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移交单回执
我处已于 年 月 日收悉20 年第 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样品移交单。
厅法规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