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经20200358号
发布日期:2020-07-27
生效日期:202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饭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现场审查推荐标准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早餐工程建设的意见》(沪委办〔2020〕36号),减轻疫情对本市食品经营企业的影响,促进新生代互联网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早餐工程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许可行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1.落实审改要求,精简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双减半”、“两个免于提交”等工作要求,明确在许可受理阶段,申请人仅需提交申请书、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等关键材料。对于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或者数据核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和签订收运合同”等材料,允许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许可证件领取时或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2.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厘清部门职责。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规范审查内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查,保证食品安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照“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完善服务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公开许可受理依据,逐条细化审批服务标准。在审批流程上,通过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展示许可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流程及时限要求,为申请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指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无差别办理。
二、支持企业创新,助推在线新经济的发展
4.提升服务理念,优化许可审查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统一的许可审查标准。对小型饭店、饮品店(不含食品现制现售)等业态的经营场所面积、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不再设置最低要求,对各类饭店、饮品店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设上限。审核时允许将取餐等候区、自助取餐柜等面积计入就餐场所面积。
5.坚持安全底线,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树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兼营餐饮服务的,在符合食品制售许可标准后,可以核发相应经营项目。允许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制现售)的经营者申请现制现售类生食类(非即食)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食品加工经营设施设备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予以调整,对符合糕点类食品制售(蒸煮类糕点)经营项目审查条件的申请人统一核发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助力经营者开展多样化经营,丰富供应品种。
6.优化准入条件,支持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一步优化调整《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相关审查标准,由原按主体业态二级目录进行许可审查调整为以经营项目为主、兼顾主体业态审查,积极破解新兴业态经营者的准入困境。对各类饭店、食堂(不含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业态的审查按新推荐标准实施(详见附件),对申请“含网络”经营项目的申请人,不再审核单位时间外送量。
三、依托“一网通办”,促进线上线下深度整合
7.倡导网上办理,推进无纸化不见面审批。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渠道办理许可业务,减少跑动次数,提倡“不见面审批”。对于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许可事项的,实际办结时限比承诺办结时限平均减少一半。加大许可信息化建设力度,年内基本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进一步拓宽电子许可证的应用场景。
8.利用信息技术,打造统一高效许可系统。进一步发挥机构改革优势,升级许可审批系统,优化办事流程,逐步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同步受理、同步发证,申请人可以一次同时办理食品经营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明确散装酒等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条件,提升经营者管理水平。
9.推广试点经验,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范围。在2019年部分区试点“开饭店”、“开食杂店”等5个食品经营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消防、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完善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办事规程,继续扩大实施区域覆盖面,简化网上办理手续和流程,方便申请人一次办理开办所需要的许可审批手续。
四、坚持问题导向,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0.破解监管难题,有效释放政策空间。继续落实“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等改革要求,明确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放宽食品经营许可对场所的限制,明确由经营场地所有人、经营者共同作出承诺后,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解决“前证不销、后证难办”等经营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办理许可证的限制。
11.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理顺退出机制。在放宽食品经营相关许可条件限制的基础上,对确实已停业、搬迁,不再具备经营条件但未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进一步理顺推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
12.强化部门协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在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对申请人加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店招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告知申请人者遵守国家以及本市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要求,引导其依法合规从事经营。同时,进一步夯实部门协同机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推送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