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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6号)
2020-06-17 16:13  点击:2271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市监规〔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6-17
生效日期:2020-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12-31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相关解读:《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省局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洼地”效应,通过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拓展食品生产许可改革空间,探索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消除投资兴业的制度障碍。
 
  二、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适用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事项。
 
  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包括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干制食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代用茶、糖果、水果干制品、小麦粉、蔬菜干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挂面、食糖、味精、淀粉糖。
 
  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申请新办、延续或变更的,审批部门应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三)试点主体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和绥芬河三个片区具有相关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和监管执法权限的监管部门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领导、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在规定时间节点向省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意见建议。
 
  (四)许可审批
 
  省局统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式样(详见附件1、2)。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在省局承诺书式样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局网站公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方便申请人索取、下载。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证后核查
 
  审批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六)撤销、注销许可
 
  撤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应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负责实施,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被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
 
  (七)建立事前服务机制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有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事宜的需求,强化事前指导服务,把实施告知承诺制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到最低。
 
  (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措施
 
  一是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二是要完善监管措施,研究建立与告知承诺制相适应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梳理建立相应类别产品风险清单,优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探索将失信违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有关要求
 
  (一)勇于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挺高效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查处,严防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靠属地监管责任。要勇于攻坚克难,查短板找不足,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及时总结经验,按时上报情况。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市场监管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试点工作部署情况,并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分别上报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联系人:省局食品生产处 徐宏亮,联系电话:0451-87979679。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承诺书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
 
  (式样)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代用茶、糖果、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小麦粉、蔬菜干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挂面、食糖、味精、淀粉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事项。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承诺书。
 
  五、承诺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撤销许可造成食品包装不能使用等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诚信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许可的情况,将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承诺书
 
  本人对申请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产品标准要求,并自愿遵守执行。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生产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四、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五、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本人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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