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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4号)
2020-06-17 15:55  点击:1387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府办发〔2013〕4号
发布日期:2020-06-16
生效日期:2020-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检验检疫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年)

    为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直辖以来,我市大力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深化兽医体制改革,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但是,随着现代畜牧业加快发展,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不断强化。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政首长问责制,健全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区域化管理等制度,推行定点兽医、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责任制,实施免疫质量综合评价考核,动物防疫责任得以全面落实。基本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建立了新型兽医制度,基层兽医体系日趋完善。进一步完善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等基础设施,动物疫病防治基础不断夯实。

    (二)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随着我市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疫病、新发疫病传入和感染机会增多,防控难度增大。人口增长、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对全市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出新要求。现阶段,动物疫病防治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兽医工作定位和任务正在向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的现代兽医阶段过渡,需要不断提升与国际兽医规则相协调的动物卫生保护能力和水平。目前,我市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粗放,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不高,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防疫机制、防疫模式和防疫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畜禽、分区域、分阶段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我市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

    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生产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市情,科学防治。结合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

    区建设实际,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

    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畜禽品种、分区域、分阶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

    定我市优先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形成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

    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构建起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稳健、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的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使我市的动物疫病防治综合能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优先防治病种达到国家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兔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2%以下,动物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重点防范17种外来动物疫病,有效降低传入和扩散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病种(13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8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兔病毒性出血症。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7种)

尚未传入我国的动物疫病(12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国内发生、尚未传入我市的动物疫病(5种):血吸虫病、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

 

    三、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可行性等因素,我市确定13种动物疫病为优先防治病种(专栏1)。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病扩散流行的风险评估,适时调整并发布优先防治病种。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增加辖区内优先防治病种。

    (二)区域布局。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畜牧业适养区。万州等27个生猪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丰都等5个肉牛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肉牛疫病防治。荣昌等10个奶牛主产区县,重点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涪陵等11个山羊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山羊疫病防治。长寿等24个肉鸡、蛋鸡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鸡病防治,优先实施种鸡场疫病净化。铜梁等5个水禽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水禽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石柱等12个家兔主产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兔病毒性出血症等兔病防治,优先实施种兔场疫病净化。

    非主产区和限养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参照适养区管理。
 

专栏2  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布局

序号

动物类别

县数

区县名

防治任务

1

生猪

27

万州、涪陵、巴南、黔江、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酉阳、彭水

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

2

肉牛

5

丰都、云阳、彭水、石柱、綦江

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肉牛疫病防治。

3

奶牛

10

荣昌、巴南、渝北、长寿、合川、万州、垫江、黔江、江津、开县

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

4

山羊

11

涪陵、大足、城口、酉阳、云阳、巫溪、巫山、奉节、武隆、石柱、荣昌

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山羊疫病防治。

5

24

长寿、城口、秀山、南川、巫溪、渝北、涪陵、江津、潼南、璧山、丰都、忠县、开县、奉节、巫山、武隆、巴南、合川、潼南、大足、垫江、黔江、万州、荣昌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鸡病防治,优先实施种鸡场疫病净化。

6

水禽

5

铜梁、梁平、永川、酉阳、荣昌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水禽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7

12

石柱、渝北、巴南、江津、璧山、永川、綦江、万州、忠县、开县、荣昌、奉节

加强兔病毒性出血症等兔病防治,优先实施种兔场疫病净化。

备注:主产区县(自治县)按《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牛、肉羊、奶牛和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重庆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1—2015年)》和生产发展状况确定。


   ——畜牧业禁养区。畜牧业禁养区域,重点加强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防控。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丰都等24个区县(自治县),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荣昌等10个区县重点加强奶牛结核病防治。全市加强狂犬病防治。
 

专栏3    人畜共患病重点区域布局

 

序号

疫病

县数

区县名

防治任务

1

布鲁氏菌病

24

丰都、云阳、彭水、石柱、綦江、巴南、渝北、荣昌、长寿、合川、万州、垫江、黔江、江津、开县、涪陵、大足、城口、酉阳、巫溪、巫山、奉节、武隆、石柱

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

2

奶牛结核病

10

荣昌、巴南、渝北、长寿、合川、万州、垫江、黔江、江津、开县

加强奶牛结核病防治。

3

狂犬病

38

全市

实施犬只登记,全面免疫,扑杀病犬。

 

    ——市外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机场、港口、保税区所在地重点加强国外动物疫病传入防范。省际边界区县(自治县)和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调入我市的种用、乳用动物、胚胎及精液,以及调入再次饲养的商品代动物、屠宰用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检疫监管和市外动物疫病传入防范。三峡库区消落带,重点加强血吸虫病传入防范。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全市继续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四、重点任务

    实施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的任务是,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探索既符合国家要求又具有我市特色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推进重大动物疫病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 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开展严密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为免疫效果评价、疫情预警、防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的防疫能力。完善动物卫生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4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口蹄疫

A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Ⅰ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型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猪瘟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新城疫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二)严格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范意识和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建立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合力促进公共卫生安全。严格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其他动物调入备案。对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建立牲畜定期检测、移动控制、强制扑杀政策,强化风险评估、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

专栏5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鲁氏

菌病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肉牛山羊和奶牛主产区县(自治县)维持净化标准,其他区县(自治县)达到消灭标准。

奶牛

结核病

奶牛主产区县达到控制标准,其它区县(自治县)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狂犬病

全市狂犬病病例数下降50%。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三)着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强化疫病源头控制,提高动物整体健康水平。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执行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通。鼓励和支持养殖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引导养殖户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严格病死动物及污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专栏6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全市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兔病毒性出血症

全市所有原种兔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所有种兔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四)严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防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流通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省际边界地区、候鸟栖息地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反馈能力。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五、重点工程

    (一)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工程。构建以市、区县、乡镇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养殖、流通、屠宰、诊疗环节为支撑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各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市级建设以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为核心的病原分离、鉴定、分子生物学检测分析实验室和兽医菌(毒)种保藏中心以及血清库;建设以病原学检测为主的区域性实验室;完善区县级兽医实验室,搭建分子生物学检测、血清学检测、细菌分离鉴定及药敏实验三个技术平台;建设乡镇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市、区域性、区县实验室检测信息共享平台。充实市、区域性、区县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预警体系、信息管理体系和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落实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善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评估机制。

    (二)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全市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建立市、区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存储场所,充分储备应急处置所需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移动检查站、人员物资快速投送、大型消毒设备等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强制免疫能力提升工程。依托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机构、规模养殖场(小区)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实施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建设。完善冷链体系建设。逐步推行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基层防疫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继续强化申报免疫、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的常年免疫制度,加强春秋季综合防控。

    (四)监督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巩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市、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其派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改善执法交通、调查取证、检疫、快速检测、移动无害化处理等装备条件。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动物隔离检疫场,升级改造市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区县(自治县)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动物隔离检疫场。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加强部门、区域和上下联动,健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重庆“动监110”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指挥功能。建设市、区县两级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兽医机构、动物饲养、免疫、检疫、监督、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流通、交易、屠宰、诊疗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兽医机构及人员管理、防疫监管、流通监管、检疫监管、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证章标志管理、执法监管、监管对象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防疫物资管理、疫情应急指挥、兽医人员技术培训、执业兽医考试考务等系统。提高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培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政策。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快完成《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管理。完善兽医管理相关制度。根据国家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理顺管理关系。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服务在乡、管理在县”的基层兽医服务体系。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公益性质。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机制。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建立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加大经费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监督执法、无害化处理、隔离观察、队伍建设、基层防疫、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设立疫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建立强制免疫应急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完善基层防疫人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对在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完善防护措施,落实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

    (四)做好科技推广。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科学化水平。加强优先防治病种分子流行病学研究和发展规律研究。开展优化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技术研究。整合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资源,充分利用市、区域性、区县和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强化兽医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兽医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综合技术示范推广,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五)明确部门职责。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具体实施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评估、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及技术人员的运输。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驻军及武警部队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参照本规划。

    (六)强化检查考核。全市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对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要设定明确的约束性指标,适时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将适时对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培训等途径,广泛宣传动员,提升公众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养殖户防疫意识。引导企业、协会、养殖户、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形成群防群控格局,为防治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有关专业术语解释

    1.生物安全隔离区: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2.控制: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个体感染率≤0.1%。

    3.净化。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无临床病例,病原监测阳性率≤0.1%。

    4.免疫无疫:在采取免疫措施下,区域内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连续12个月以上病原监测为阴性。

    5.非免疫无疫:在停止免疫条件下,区域内连续12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病原监测为阴性。

    6.风险管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防范、消除或规避风险等技术措施方案,并对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抄送: 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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