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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答记者问
2020-06-17 15:39  点击:1899
    本网讯  6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就规定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养殖者出台自行配制饲料的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养殖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起草了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问: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

    答: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问: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答:本规定第六条明确,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者存在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问: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是可以用的?

    答: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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