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
2020-08-15 09:38  点击:946
 
    8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合肥市新闻媒体、互联网大众传播媒介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指出,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对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加强有关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告知:
 
    一是停止一切有关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的发布。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江鲜、江刀、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鱼、野生江鲜、野生水产、长江江鲜、长江野生鱼、长江水产、长江水鱼、野生巢湖鱼、巢湖湖鲜、野生湖鲜、巢湖水产”等内容的广告。
 
    二是加强对餐饮、食品和旅游等商品与服务广告发布的审查,认真排查,严格自律,规范发布。
 
    三是不得发布以人工养殖水产品冒称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各新闻媒体、互联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告知书》要求,认真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市局将进一步强化广告监测和排查,加强对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移动客户端等线上线下广告发布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与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相关的商品与服务广告发布行为。对违反规定发布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广告违法责任,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保障。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规〔2020〕18号)
上一篇:西班牙修订橄榄和橄榄油的相关协议附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