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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 (赣环固体〔2020〕32号)
2020-05-26 10:45  点击:1942
发布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赣环固体〔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05-25
生效日期:2020-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建立全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实现危险废物的内部资源化利用;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6000吨以上的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建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满足等量置换的条件下进行技术改造,减少二次危险废物产生量。
 
    (二)严格控制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优先保障发展效益好的地区、领域和企业。支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价值高、二次污染相对可控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危险废物产出比超过30%,固体废物产出比高于70%的涉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综合利用项目;不予审批拟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中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或需跨设区市调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且不符合区域配套需求的涉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综合利用项目。从严审批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废盐等)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建设项目。
 
    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使用的液态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固态危险废物原料也应以省内为主,如涉及跨省转移,其接收外省危险废物原料不得超过年综合利用量的30%。
 
    (三)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及时纳入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
 
    二、着力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
 
    (四)建立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类别“黑名单”制度
 
    将运输、贮存过程环境风险大,处理过程污染大的危险废物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跨省转入。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涉及的类别包括336-063-17、336-064-17和336-066-17,代码来自于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发生更新的,以新版名录为准),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321-002-48,代码来自于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发生更新的,以新版名录为准),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根据实际情况将对“黑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对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富余量较大,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综合利用价值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如废铅蓄电池、废钯铂催化剂和废钨钼催化剂等),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
 
    (五)严格跨省转入条件审核
 
    针对目前部分经营单位转入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低,主要赚取处置费、带来突出的二次污染问题,我厅结合各类型企业环评及实际转移情况,设定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的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要求:其中铜为8%(干基),锌为12%(干基),镍为4%(干基)。
 
    原则上,回收铜、锌、镍等金属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不得低于限值,全年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均值不得低于该企业项目环评报告中确定的均值,我厅在转入审查时将此项指标作为主要审查条件,每半年对企业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均值进行评估,一旦出现低于项目环评报告中确定的均值,则严控企业转入。拟接收企业正处于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期间,或其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暂停跨省转入审核。
 
    严格跨省转入申请材料审核,加大对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成分含量随机抽查检测比例和频次,将提供虚假产废工艺、检测报告(危险废物成分随机抽查检测含量与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有重大差异)等申请材料的跨省转入申请单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经查实接收单位和检测单位参与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六)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鼓励各地市开展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暂存试点工作。各地市应结合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配套建设相应天数贮存能力的贮存设施,妥善解决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难、转运不及时、处置成本高等突出问题。2020年,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开展1个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暂存试点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统筹规划收集服务方式,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试点单位协助指导小微产废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序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推动矿物油生产企业开展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工作。
 
    (七)统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各地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现有的规划布局,加强统筹调度,积极推动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协助省厅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摸底大调查,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评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分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和短板,完善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布局。
 
    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支持依托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新建我省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工业废盐、氰化尾渣、含铬废物、含砷废物、含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对技术可行、风险可控的项目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八)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鼓励以国有企业为龙头,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
 
    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九)引导和促进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健康发展
 
    定期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及剩余能力等信息,便于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处置单位,减少企业处置成本,避免价格垄断。
 
    加强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统筹调剂,对跨市、县转移的危险废物,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省内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十)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配合,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及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合省厅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规划与布局,支持新建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探索医疗废物处置市场化经营新模式,稳步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各地生态环境局应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行政区域内所有类别的医疗废物,在暂不具备所有类别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允许其将无法处置的医疗废物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的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处置能力尚有富余的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的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发挥其公益属性,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接受省内其他市超过其处理能力的医疗废物,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协调,加强监管;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
 
    四、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突出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管理制度,将危险废物日常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相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抽样审计,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真实情况。
 
    (十二)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优化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功能应用,实现涉危险废物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信息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以建立大数据平台为契机,整合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培训,强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提升对产废企业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序推进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运用,向区域范围重点监管单位的产废过程和关键环节、厂区危险废物计量、仓库出入口、处置利用场所、厂区出入口以及转移路线延伸,实现工况融入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智能监控手段,实施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生命期监督管理,建设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平台,实现手机APP和平台双向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逐步推行在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促企业被动接受监督管理为主动参与在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环境风险。
 
    (十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专家选拔制度,分类分级建立专家团队,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完善专家定期培训和退出机制。
 
    五、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深入排查已建成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种类、数量和去向,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督促工业园区建立有针对性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可追溯的视频监控系统等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
 
    (十五)落实危险废物存量管控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借助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等多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定期排查产废单位特别是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存量,督促环境风险大的危险废物及时“清零”。对堆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经营单位,暂停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直至符合要求。如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强化督察问责
 
    危险废物监管过程中,各地生态环境局按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九)强化公众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和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危险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广泛发动群众,健全公众监督体系。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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