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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5-12 17:00  点击:1804
    一、出台背景
 
    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将我国标准体系分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明确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赋予我市制定的“市级地方标准”的权限,并与“省级地方标准”同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在法律层面具有相同的地位。
 
    随着温州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需要对相关技术要求予以统一规范,对温州地方标准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加强温州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2月9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质标发〔2018〕16号);
 
    (四)《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质标函〔2011〕397号 2011年12月15日发布)。
 
    三、制定过程
 
    2019年9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根据《标准化法》、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19年11月12日,经标准化处几易其稿、几经认真审改后,又分别召集县(市、区)市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标院和市质协标准化专家,对办法进行研讨修改,2020年1月9日又专程请来省标准化院专家指导修改。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发布后,我们即组织认真学习,并听取了省市监局标准化处专家对办法的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日-10日,市局印发《关于征求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有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监局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提交局党委会审议。
 
    四、适用范围
 
    为满足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十章48条。地方标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即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市监局)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地方标准工作。
 
    (二)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四)第七章,主要介绍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监督。
 
    (五)第八章主要介绍标准的复审时间及程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况。
 
    (六)第九章主要规定了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第十章附则,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鼓励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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