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4号)
2020-05-12 15:36  点击:1792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公告〔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5-12
生效日期:2020-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附件: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附件: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深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深食药安委〔2020〕1号)
上一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0〕42 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