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甘爱卫办发﹝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4-30
生效日期:2020-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甘肃矿区爱卫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省爱卫办制定了《甘肃省病媒生物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全省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以及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行政村、单位等病媒生物考核鉴定,严格按照我省病媒生物验收技术规范进行。
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甘肃省病媒生物防制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为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扎实有效、有序、有力推进,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制订本技术规范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综合治理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以环境防治为手段,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全面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除“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降低“四害”密度,减少媒介生物传染病的传播,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对照病媒生物防制标准认真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促进创建城市开展以治理病媒生物“四害”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鼠、蝇、蚊、蟑螂“四害”密度,切实达到国家要求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乡镇;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行政村、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等。
为确保达到预期目的,病媒生物验收点分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
(一)重点单位
1.餐饮业:宾馆、饭店、食堂、招待所、夜市小吃摊点等;
2.食品加工、经营行业:食品超市、商场、粮库、粮店、粮食门市部,豆制品厂、酿造厂、水产品冷库、肉制品厂及屠宰厂、食品加工厂等;
3.市场:农贸市场、瓜果水产市场等;
4.废弃物处理: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房、废品收购站等;
5.公园(园林):广场、公园、园林绿化带等;
6.施工场地:建筑工地、拆迁场地等;
7.窗口单位:车站、机场等;
8.医院:医院、卫生院(诊所)、卫生服务站、疗养院等;
9.公共场所:理发、美容、足浴沐浴场所、歌舞厅、旅馆、影剧院等;
10.河道、河岸沿线、下水道及市政管道等;
11.畜禽饲养场所等。
(二)一般单位
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
四、防制标准
病媒生物防制标准:
GB / T 27770–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GB / T 27771–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
GB / T 27772–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
GB / T 27773–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
(一)城镇鼠密度控制水平
1.防鼠设施:防鼠设施合格率≥95 %(B级)。
计算:15㎡,折算 1 间房。5 类防鼠设施中,有 1 类不合格就算该房间防鼠设施不合格。
2.室内鼠密度控制水平:鼠迹阳性率≤3 %(B级)、≤5 %(C级)。
验收内容:检查房间内鼠迹,如活鼠、鼠尸、鼠爪印、鼠粪、鼠咬痕、鼠洞、鼠道等,有一处鼠迹的房间就算鼠迹阳性房间。
3.外环境鼠密度控制水平:路径指数≤3(B级)、≤5 (C级)。
路径指数: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的鼠和鼠迹的处数。
外环境:建筑工地、垃圾中转站、公园、绿地、河湖沿岸、堤坝渠壁、道路两侧的空地和草地、铁路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内空地等。
(二)单位鼠类密度控制水平
1.防鼠设施: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2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1间(B级)。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1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1间。(C级)
2.室内鼠密度控制水平: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房间数3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B级);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房间数2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C级)
3.外环境鼠密度控制水平:外环境不得有鼠洞、死鼠、活鼠等鼠迹。
(三)城镇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1.成若虫侵害率: 蜚蠊成若虫侵害率≤3%;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10只,大蠊≤5只。(B级);
蜚蠊成若虫侵害率≤5%;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10只,大蠊≤5只。(C级)
2.卵鞘查获率:蜚蠊卵鞘查获率≤2%,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4只(B级);
蜚蠊卵鞘查获率≤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8只。(C级)
3.蟑迹查获率:蟑迹查获率≤5%(B级)、≤7%(C级);
蟑迹:蜚蠊的尸体、残尸、空卵鞘壳、粪便等。
(四)单位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1.成若虫侵害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1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C级)
注: 现场检查采用目测法结合药激法。
2.卵鞘查获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1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 2 间(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 3 间。(C级)
3.蟑迹查获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C级)
(五)城镇蝇密度控制水平
1.生产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
2.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有蝇房间阳性率≤6%,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B级);
有蝇房间阳性率≤9%,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C级)
3.室外蝇类孳生地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孳生地阳性率≤3%(B级);
蝇类孳生地阳性率≤5%。(C级)。
4.防蝇设施:
防蝇设施合格率≥95%(B级);
防蝇设施合格率≥90%。(C级)
(六)单位蝇类密度控制水平
1.生产销售直按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室内外不得有蝇类孳生地。
3.防蝇设施全部合格。
4.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
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效不超过1间;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阳性间蝇密度均应≤3只/间。(B级)
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间~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61间~100间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均应≤3只/间。(C级)
(七)城镇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1.小型积水蚊虫密度控制水平:路径指数≤0.5(B级)。
路径指数≤0.8。(C级)
2.大中型水体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采样勺指数≤3 % ,平均每阳性勺少于5只蚊虫幼虫和蛹(B级)。
采样勺指数≤5 % ,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蚊虫幼虫和蛹。(C级)
3.外环境蚊虫密度控制水平:停落指数≤1.0(B级)。
停落指数≤1.5。(C级)
公园、花房、汽修厂、轮胎堆放地,暴露右小腿,上午8;00--10:00或16;00--18:00观察在0.5h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人数/人次)。居民区、单位、公共场所等外环境,暴露右小腿,日落后0.5h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人数/人次)。
(八)单位蚊类密度控制水平
对一个单独的单位进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评价时,要求不得有阳性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
五、病媒生物现场密度测定方法
城市、县城、镇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测定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蜚蠊》GB/T23795-2009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