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闽市监办〔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04-26
生效日期:2020-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水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2020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细化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要求,强化了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委托方义务,实化了受托方责任,固化了问题报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研究关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定位、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同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通过多种不同宣传方式,切实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务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知晓《公告》内容及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告》要求打好基础。
二、开展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福建省已开展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为规范、便捷办理备案,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布公告,明确备案要求、备案形式、联系方式,统一受理窗口(条件具备的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加强备案指导,做好备案服务,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公告,便于公众查询。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备或者租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和监管范畴。
三、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并按照《公告》规定履行监督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落实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证明以及批发销售记录等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还要检查其对受托方的监督义务履行情况。
三要打击违法行为。发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发现不明来源冷藏冷冻食品的,应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以及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