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政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4-26
生效日期:2020-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有色金属产品商业收储。按照“企业收储、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全省铜、铝、铅、锌、锡、锗、铟等重点有色金属产品进行商业收储,收储总量约为80万吨,收储时间为一年。收储所需资金由企业以产品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收储给予银行贷款部分贴息。其中,对收储锡、锗、铟的企业给予80%的贴息补助;对收储铜、电解铝、铅、锌的企业给予60%的贴息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配合)
二、加快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聚焦生猪、肉牛、果蔬、畜禽、花卉等优势产业,按照“一个专业园区、一个主导产品、一套仓储物流”的模式,在全省范围内以园中园或区中园的形式发展10个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每个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2平方公里。省级财政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等形式,筹集10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仓储设施、冷链物流、线上展示交易平台、检验检疫中心和园区餐饮配套建设。力争每个园区产值达20亿元以上。由省财政根据园区投资强度给予总投资额5%—10%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可享受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环保、物流、银行信贷、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并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打响“网上南博会”品牌。推动展会由线下向线上转变,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工业物联网等新技术,举办面向全球的网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整合网上参展商与产品资料库数据资源,通过展会网站、展品查询系统、电子杂志、短信推广等手段加强宣传推广力度,为注册参展企业提供免费“展位”和全天候网上推介、供采对接等服务,支持“网上洽谈、线上交易”,促进参展企业成交。每个消费者可申领价值100元的电子消费券,在线上交易抵扣使用。(省商务厅牵头;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配合)
四、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加快推广“中央厨房+餐饮配送”等服务新模式,创新“安心送”、“社区集采集送”等无接触式消费模式。鼓励50万人以上城市依托现有或新建的餐饮加工配送中心,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及高等院校等提供餐饮加工配送服务,符合条件的城市可选择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由省财政对每个试点经营主体按照投资规模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在地政府不低于同等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每家试点企业达到日均供2万人以上消费的餐饮加工配送能力。依托标准化农贸市场,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大力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数字商贸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电商直播、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繁荣居家“宅消费”。(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鼓励发行消费卡(券)。鼓励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等电商平台,2020年内分期分批发放电子消费券。鼓励全省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酌情提前发放2020年度未发放的节假日职工福利,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一次性提前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凭券可在全省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住宿、旅游等线下实体商户消费,并在2020年底前消费完毕。2020年节假日期间,联合中石油等企业,按省财政与企业2∶8比例分担,首期投放不低于1亿元的“彩云南”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燃油费,鼓励“本地游”、“自驾游”、“包车游”。(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中石油云南销售公司,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复工复产和受疫情影响但未停工停产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名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筛选后,汇总至省发展改革委梳理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将名单推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实行针对性授信和多渠道融资。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实行针对性授信,开辟特事特办、优先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入库、信用评级、授信评审等内部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鼓励企业首发、再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先安排审核和注册报备。鼓励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有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提升企业自主融资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牵头;云南证监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八、降低融资利率和办理费用。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各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执行同类型同等条件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各项减费让利措施,收取的业务办理有关费用标准降低50%。(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九、加大贴息补助。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谁推荐、谁负责)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现行担保费率基础上享受50%的优惠。已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企业,鼓励使用“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化补偿程序,以金融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依据作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随即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完善补偿标准,采取名单制与银行自主选择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名单制企业给予较高补偿比例。规范实施程序,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是否纳入补偿范围。降低融资成本,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上浮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降低用电用气成本。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防疫物资生产线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全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的90%结算。抓紧落实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水电铝材、水电硅材等新兴重点产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施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政策,支持已投运产能正常运行。2020年,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可免除偏差考核。2020年连续挂牌、自主挂牌交易方式暂不执行《2020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最低限价0.15元/千瓦时的规定。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联动降低终端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中石油云南天然气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配合)
十三、鼓励减免房租。2020年,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全年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全年摊位租金。(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配合)
十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2020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降低用地出让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相应适度合理下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严格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主要以20年弹性年期方式办理。对半山酒店建设实行“点状供地”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大就业补助力度。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执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补助,吸纳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补助,吸纳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人补助,吸纳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各地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拖欠款,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于2020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恶意拖欠的企业及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提高支付工程进度款最低比例。(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我省原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原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