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发布文号:第7号
发布日期:2020-02-07
生效日期:2020-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保障全市餐饮市场供应,加强餐饮环节疫情防控,保障全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餐饮业主体责任。各餐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自觉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严格履行企业疫情防控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餐饮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来宁返宁人员排查登记报告责任,对瞒报、漏报、谎报的,特别是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的,要坚决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做好恢复营业的审批备案。具备恢复营业条件的餐饮企业要制定恢复营业方案,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恢复营业,凡疫情防控没有保障的餐饮企业一律不准恢复营业。对申报资料与现场核查不相符,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三、严格来宁返宁从业人员管理。目前仍在湖北的从业人员延长假期,暂不返宁。凡已经从省外地区来宁返宁的从业人员,由企业负责做好信息统计和隔离观察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村(社区)报备。开业复业后,从省外其他地区来宁返宁的、近期与湖北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隔离时间从来宁返宁次日0时至第15日0时,在隔离期间要做到不出门、不会客、不聚餐,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每日早晚自行测量体温2次,由企业做好登记。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村(社区)报告,并立即到就近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做好每日晨检并记录建档,凡达不到健康管理要求的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及时就医和报告。要强化从业人员自身防护,所有在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配备相应防护用具,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网络送餐服务。
五、落实经营场所清洁消毒。餐饮服务单位要定期对食品加工区、就餐场所和洗手间等进行清洗、消毒、通风,每日清洗消毒不少于2次。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按时清洗消毒餐具等器皿,避免交叉污染。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复工后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分时错峰、盒饭、房间送餐等措施,避免人员聚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要加强包装环节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装车前后车厢内及运输容器的清洗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对送餐保温箱、物流车及物流周转用具定时进行清洁消毒。外卖人员在送餐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采取无接触的取餐送餐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直接接触。
六、严格管控人员聚集聚餐。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企业禁止接待群体性聚餐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要落实就餐人群体温监测、分流疏导等管控措施,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医院就诊。
七、引导餐饮业正常营业。分阶段、分批次、分规模推动餐饮业正常经营活动,以窗口售卖、外卖等形式,尽全力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加大员工疫情防护知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店内电子显示屏、广告牌等播放宣传标语和提示信息,加强对就餐人员宣传和引导,营造疫情防控工作良好氛围。
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一时间把上级部署要求传达到餐饮企业,督促餐饮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