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川市监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3-16
生效日期:2020-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的意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扶持个体工商户促生产、保经营、稳发展、渡难关,精准施策,解决实际困难,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做好准营便利化。全面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充分依托 “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等有效手段,提供市场准入许可服务。压缩开办时间,引导实现网上办理。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新办许可、备案等资质的,通过电子材料实行网上申办,资质过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省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的复产个体工商户,实施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核查的获证个体工商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个体工商户因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省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三、开展免费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技术资源和优势,实行优惠检测便民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安全运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免费技术服务活动。指导帮助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开展设备检查、风险分析、隐患整治。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实行优惠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减免收费50%,及时提供标准信息服务。加大技术服务帮扶力度,了解掌握食品生产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存在的技术性困难,积极帮助其联系协调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方面的专家团队,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技术优势,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协调餐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搭建个体餐饮经营主体为复工复产相关市场主体集体供餐的桥梁。
四、加强知识产权方面服务。对因资金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并全程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予以指导优先办理。
五、着力打造良好市场秩序。加强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民生用品、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疫情防控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做好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要求,加强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管理,做好个人防护,严防交叉污染。对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个体工商户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其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关口,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开展虚假宣传。同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轻微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个体工商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多帮扶、多指导、多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六、实行包容理性措施。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疫情防控期间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督促个体工商户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后续的异议复检和核查处置时限,依个体工商户复工时间适当延长。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范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区)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谨慎吊销证照,为恢复经营活动提供条件。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状态的,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即时做出决定。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和指导。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消杀、餐饮具清洗消毒、食材采购管理、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制度;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服务。 掌握从业人员复工前活动轨迹和身体健康状况。推行职工用餐自带餐具、分时错峰就餐或回家就餐、到办公室就餐、盒饭配送等方式,科学规范经营场所秩序,防止人员聚集扎推,严防疫情传播。
八、加强非公党建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各类社(团)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措施,积极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九、畅通帮助扶持渠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精准高效服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畅通情况收集、信息反馈、意见转交渠道,全面掌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用工和市场供销、防护物资购置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依托各级个私协会组织,开展“进商户门、知商户情、解商户难、助商户兴”活动,加强实地指导和帮扶。
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属地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省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