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林护发〔2020〕22号)
2020-03-03 19:47  点击:3364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林护发〔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03-02
生效日期:2020-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执行《决定》精神,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而且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出台专门决定,不仅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对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题学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领会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决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各项规定。
 
    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抓住《决定》公布施行的有利时机,集中调配力量,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在候鸟大规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要加密保护哨站、巡护线路的设置,进一步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切实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和网络空间;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加大查验追踪力度,依《决定》加重处罚,切实有效阻断非法交易链条。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一追到底,摧毁犯罪团伙,从严加重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三、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所有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四、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列明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建立科学评估机制,经审核确认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须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有效防范疫源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同时,要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滥用、虐待等不当方式,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的行为。要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政策学习和专业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五、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夯实依法保护基础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对有关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积极争取立法机关、人民政府及早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要加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进度,积极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研究修订地方保护法规,适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策略,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六、周密部署安排,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在推进《决定》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补偿等问题预先进行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加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科学稳妥实施。重点地区还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隐患,严防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等行为。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会同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通过举办专题宣传、专家讲解、进校园、进乡村等活动,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饮食理念。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争取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7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卫食品发〔2020〕36号)
上一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贵州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0〕174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