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稳企安商有关措施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发改服务业函〔2020〕182号)
2020-02-19 19:17  点击:1310
发布单位: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文号:中发改服务业函〔2020〕182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生效日期:2020-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我局就《通知》中“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加大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支持、优化信用管理服务”等内容,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稳企安商有关措施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8日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稳企安商涉有关措施的工作指引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涉及我局有关措施的工作指引,现公布如下:
 
    一、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一)政策解读。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切实做好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粮油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2020〕2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市防疫指办函〔2020〕3号),市发展改革局主动对接巩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关系,确保关键时刻粮源调配;协调我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安全有序复工,适时扩大生产;要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正常营业,增加粮油供应,确保市场稳定。
 
    (二)服务对象:需增加市场投放,协调或反映的关于复工复产方面问题的各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需协调解决企业物流运输问题的各粮食应急储运企业;近期发生过粮食抢购情况及粮食储备相对薄弱,在货源补充、粮油采购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
 
    (三)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至响应结束。
 
    (四)办事指引。
 
    1.企业有需要协调或反映的关于粮源货源调配、企业复工复产、物流运输方面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粮食管理科的人员联系。
 
    2.协调镇区做好上述企业复工指导和服务。
 
    3.协调市交通运输局给予粮食应急储运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通行证的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速检查放行。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局粮食管理科刘栢恒,联系电话:88318009,电子邮箱:zsfg628@126.com。
 
    二、加大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支持。依法安全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政策解读。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成立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专项工作组的通知》(市防疫指办函〔2020〕12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知》(市防疫指办函〔2020〕1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市防疫指办函〔2020〕30号),市发展改革局承担我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专项工作组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企业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镇区承担监督指导服务”的原则,靠前服务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主动帮助复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协助企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企业复工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辖区内复工企业疫情防控负责,对辖区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工作。
 
    (二)服务对象:全市所有企业、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至响应结束。
 
    (四)办事指引。
 
    1.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在符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安全有序开展复工。镇区疫情指挥部对辖区内复工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工作。
 
    2.企业复工复产方面需要协调或反映的问题,由所在镇区、主管各部门自2月7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专项工作组”成立之日起,可与市发展改革局承担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工作的人员联系。
 
    3.根据企业提出具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推动部门协调解决,并做好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请示汇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发展科吴鹏辉、服务业发展科张亭亭、重点项目科刘瑶,联系电话:88231226、88268321、88328086,电子邮箱:zsfggjscyk@163.com。
 
    三、优化信用管理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合同履约能力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缴纳税费的企业,建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调整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一)政策解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4号),市发展改革局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及诚信红黑榜组织实施部门,针对本次疫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及针对因疫情致困企业在“信用中山”网的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统筹协调服务。
 
    (二)服务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导致失去合同履约能力或无法如期还款、缴纳税费等,并因此产生黑名单记录且在“信用中山”网上公示的企业。
 
    (三)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至响应结束。
 
    (四)办事指引。
 
    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作出黑名单认定的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说明、履约/缴税缴费/还款计划、连续三个月的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佐证材料。
 
    2. 部门做出信用修复。作出黑名单认定的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调整信用记录,撤销黑名单认定。超出调整期限后企业尚未履约、缴费或还款,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予以信用修复。如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无法开展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黑名单认定的部门应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工作。
 
    3. 撤销“信用中山”网黑名单信息。作出黑名单认定的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通过发文或数据交换形式告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在“信用中山”网上撤销该黑名单信息。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局信用建设协调科,林佳佳、黄静雯,联系电话:88322197,电子邮箱:zssshxy@126.com。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苏州市关于支持企业组织返苏务工人员有序来苏复工的通告 (苏州市疫情防控第8号通告)
上一篇: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