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2-17
生效日期:2020-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守住源头食品安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局党组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安排上来,增强自觉,凝心聚力,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维护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发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职能
(一)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在生产加工场所存放、使用、加工、制作野生动物;严禁生产加工肉类及其制品过程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严禁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严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生产加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实行“六个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排查监测工作监督到位;要把舆论引导,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服务到位;要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监测落实到位;要把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完善到位;要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员工用餐和食堂卫生管理指导到位;要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应对措施与企业衔接到位。
(三)严格履行“七个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四个最严”重大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意识,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严厉打击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行为;严厉打击“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串通涨价、欺诈、哄抬物价行为;严厉打击“五个严禁”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短斤少两、标签标识不符行为;严厉打击“两超一非”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厉行“八个防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不得出台发布延迟开工开业相关规定的紧急通知》(青冠指〔2020〕13号)精神,针对春节假期后各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的实际,强化市场监管与疫情防控深度融合,严格厉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工作,切实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要落实属地防控责任,鼓励“一网通办、一事通办”;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压实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要强化生产企业科学防控措施,做好群防群控;要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状况基本信息排查登记报备制度;要督促企业厉行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要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复工复产;要积极协助解决开工开业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确保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安全稳定生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售以上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采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联系人:李韵 方轲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61713
邮 箱:qhssjjscc@l63.com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