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3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许文昭;电话:0571-89761545;传真:0571-89761545;邮箱:zjcyc2019@163.com。
附件: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红黑榜”,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红榜和黑榜的简称。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细则
第六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已开展视频“阳光厨房”建设,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一)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二)通过市级及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的;
(三)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四)其他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一)经调查,确认造成食物中毒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一项重点项或者两项一般项及以上问题的:
1、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四)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的。
第八条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发布“红黑榜”的公示主体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示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 “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九条 对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条件的,经业务科室初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在本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黑榜”每两个月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流程,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销“黑榜”。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黑榜”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及时撤销;
(三)属于网络订餐单位的,通报其所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管理方,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四)属于餐饮连锁企业的,取消辖区内该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告知承诺制许可;
(五)属于星级宾馆、团队餐接待单位的,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六)属于校园配送企业、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七)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给与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的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