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依据是《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令《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调整范围、规范经营行为。《畜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办法》将种畜禽生产分为四类,一是父母代及以上代次,二是商品代,三是遗传材料,四是种禽孵化。这样分类既覆盖了我市所有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也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条规定了许可的基本条件,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基础条件、人员要求、生产规模和数量要去等八个方面制定许可要求。由于畜禽自身种类多,再加上其遗传材料,《办法》规范的范围是较广的。《办法》将所有对象集中在一起进行规定,采取“一统二分”的办法,对于生态环境条件、技术人员要求、种畜禽来源、技术档案管理、经营及保健管理采用集中统一来规定,对于生产规模要求和种群更新率按种类进行规定。这样规定,使《办法》结构清晰,内容完整。
第五至七条是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是信息公开和有效期限。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
种畜禽生产是畜牧科技的制高点,也是畜牧业发展的最重要支撑。一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许可管理。目前,我市有持证生产的种畜禽生产企业49家。因我市现行的《办法》(部门规章)的上位法之一《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且现行的《办法》即将到期(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7日),我们重新制定了新的《办法》,以切实保障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
种业管理处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