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农明字〔2019〕第20号
发布日期:2019-04-25
生效日期:2019-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各地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紧盯关键时间节点
自4月15日起,农业农村部实行工作进展每周调度制度。4月30日前,全国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5月15日前,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检测技术保障
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规范采样检测,督促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帮助屠宰企业细化非洲猪瘟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培训,确保检测结果准确;要加强对已批准上市产品的生产供应监管工作,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质量稳定、供应充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检测试剂比对评价工作,并加强跟踪检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一经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从推荐名单中删除。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要加快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评审进程,实行优先评审。
四、规范屠宰环节检疫监管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对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并确保驻场官方兽医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对少数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短期内无法满足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力量。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要求,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禁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加强督促督办
对各地“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将采取每周调度、挂图作战、督促提醒、按月总结、对账销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根据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进行排序并通报。对落实“两项制度”进展较慢的省份,国办督查室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力度推动工作;对进展严重滞后的省份,农业农村部将与国办督查室联合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和市县落实“两项制度”的督办工作,必要时可报请省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发督办函等形式予以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要结合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落实官方兽医配备的市县,要及时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专项督办。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