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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9〕4号)
2019-03-28 14:47  点击:1963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湘政发〔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3-25
生效日期:2019-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04-24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构建高效的风险评估、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效防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服务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 制定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在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下,结合我省区域性重点行业产业、新兴业态、重点敏感商品,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监测工作,系统、持续监测我省主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执行。(长沙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大力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以及12315、12360等电话热线,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全面采集进出口商品设计、制造、销售、使用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伤害数据、国外同类事故信息等。探索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综合运用境外通报召回调查、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打击假冒伪劣等渠道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长沙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创建风险监测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和消费品、机动车辆、装备制造、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规划布局一批出口烟花爆竹、打火机、陶瓷、竹筷、工程机械和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建立湖南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长沙海关负责)
 
    4. 强化风险信息交换共享。依托中国(湖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积极参与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推动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中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享与进出口商品质量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以及国内外同类风险信息。(长沙海关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
 
    5. 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积极参与全国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中心建设,争取在湖南设立进出口烟花爆竹、陶瓷、食品等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鼓励各级技术机构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工作,支持技术能力强、辐射效应显著的技术机构申建区域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执行。(长沙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推荐我省专家进入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科研课题,鼓励相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技术、分析与评价程序、方法标准规范等研究,提高风险评估能力。(长沙海关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强化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定期或即时发布重点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为制定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评价工作,适时报送评价结果。(长沙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实施风险分级分类预警。按照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实施风险评估分级,各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实施分类预警。需监管部门防控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需提醒企业预防或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需公众防范或采取救济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视情明确风险预警时限、解除条件,对安全风险已消减至适当程度的,按权限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长沙海关、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拓宽风险预警发布途径。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扩大风险信息受众覆盖面,提高公众对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度。(长沙海关、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0. 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强化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工作,综合运用调整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强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分类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措施,实现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确保风险处置效果,直至解除相关措施。对需要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进出口商品的,要事前与进出口商品所在地环保部门协商。(长沙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建立缺陷召回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不配合缺陷调查或不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长沙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结合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湖南”网站等信用平台,适时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大对出口烟花爆竹、打火机、陶瓷、竹筷、工程机械和进口消费品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充分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对发生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风险隐患的进出口商品品牌商、制造商等企业及其代理人、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进行约谈。依托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治理相结合,对质量违法企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对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戒到人。探索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情节特别严重违法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充实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加强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加强口岸监管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风险应急演练,重点关注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货物的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洋垃圾”非法入境。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省政府口岸办牵头,长沙海关、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5. 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进出口企业通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鼓励和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推动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水平,指导进出口企业建立标准自我声明、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长沙海关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加强对我省重点产业、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究,收集分析国外各类标准法规、产品通报、退运信息、热点问题等,做好技术储备。对影响我省出口产业发展的重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专项调查评估,指导出口企业有效应对。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政企合力,充分应用WTO/TBT、SPS规则,为我省企业争取正当权益。积极参与或主导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双边与区域合作交流。(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引导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对被采信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并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评估结果,实施周期评估、分类等级动态调整以及暂停、取消采信资质等退出措施。(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不断强化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重点抽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者、相关行业组织、大众传播媒介集中反映,以及行政执法中经常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推动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从生产、检验检测、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链条追溯体系,实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工作领导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相关任务加快落实。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单位,积极推进工作任务落地。(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我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和进出口烟花爆竹、陶瓷、食品、打火机等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验证评价、风险评估和处置保障等重大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适时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督查。加强宣传引导,把宣传推进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省政府新闻办、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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