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辽宁省种畜禽经营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nzyglc@126.com
2.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3.电话:024-2344884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2日
辽宁省种畜禽经营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种畜禽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种畜禽经营者’)备案及相关活动。
只从事家畜人工授精服务的配种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经营者备案及相关活动管理。
种畜禽经营者备案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可委托县级种畜禽执法或技术服务部门实施。
第四条 种畜禽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表。
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备案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种畜禽经营者只有一个备案代码。
备案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事项,做好备案经营档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
每半年公布一次已备案的种畜禽经营者名称或姓名、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并于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种畜禽经营者备案名单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已备案的种畜禽经营者提供培训服务,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第八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对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在种畜禽经营环节,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