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寄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陈国坤,联系电话:020-83139396;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邮政编码:51006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广东省应急管理规划财务处邮箱:YJT_chenguokun@gd.gov.cn。
三、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按市场运作方式、保本微利原则开展业务。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在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中,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参保企业覆盖率达100%,矿山行业领域参保企业覆盖率达60%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两个重点行业领域参保企业覆盖率达50%以上,金属冶炼行业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30%以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20%以上。
2021年,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和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较2020年翻一番,其他高危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2022年,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覆盖率均达100%,并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及领域,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的局面。实现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在线监测。
四、实施要点
(一)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强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保险费率
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广东银保监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定,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费率浮动。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险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
上一投保年度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不得超过30%。
(三)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机构应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应至少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部分。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标准。
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五)事故预防费用
保险机构应当将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5%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及相关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除有特别约定,保险机构不得在保费以外要求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支付事故预防费用。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六)保险理赔
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险机构应明确并一次性告知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赔款,可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机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份额。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加强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五、职责任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
本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及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险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原则确定承保模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注册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力量或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开展地级以上市业务范围的服务能力。
(三)第三方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共同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
(四)责任部门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各级应急管理、保险监管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事故预防及费用列支等情况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
各地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示制度,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协助制定保险产品方案、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参与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组织工作交流,建立评价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统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健全考核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主要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要建立保险机构资格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结果公示。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银保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等,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四)强化信息共享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在下一季度十日内,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每年年初(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送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