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保障公众参与,现将条例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布,请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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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二、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县(市)、贾汪区”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非常规水源的综合利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强度控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户,确定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年予以公示。”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作出核定。
新增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新增的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未办理用水计划申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下达用水计划。”
八、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重点用水户”修改为 “计划用水户”。
九、将第十三条中的“非居民用水户”修改为:“计划用水户”。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不足六千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对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
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的用水量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以外,还应当征收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十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审计部门”修改为 “审计机关”。
十四、删去第二十四条中“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约用水方案评估报告或者。”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应当使用雨水、地表水和再生水。”修改为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地表水和再生水。”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禁止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工程。”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中“农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经上述条文删减后,相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